今天, 2010年5月17日, 下午大約3點30分, 以下是小女兒與我的對話;
小女兒:"爸, 我跟葆仁搭3點50分的高鐵回高雄."
我:"要不要我去接妳?"
小女兒:"不用, 我直接回家, 新嫁的媳婦, 三天不能回娘家."
所以, 我現在住的地方, 由"家"變成"娘家"了, 心中感觸很深.
所謂的"娘家", 具有以下幾個特性;
1. 沒事不會回去, 或者, 有事才會回去的地方.
2. 一個要事先知會, 回去才會有飯吃的地方.
3. 跟老公吵架, 或者是更嚴重的事件, 一個可以避難, 或訴苦的地方.
4. 一個年除夕不能與父母吃團圓飯, 只能在大年初二回去的地方.
5. 一個可以寄放私密物品, 而不怕被洩露的地方.
一下子, 我覺得小女兒不再是我個人全部所擁有的個體, 而是必須要與他人分享. 小女兒不再是隨傳隨到, 可以偶而談談心事的對象, 因為, 她開始有"雜事煩身"了.
4年前大女兒結婚時, 住在同一棟大樓, 女兒及女婿仍然每天回家吃晚飯, 沒有絲豪有"娘家"感覺.
接內人下班回家途中, 到小女兒住的地方拿"戶口名簿", 次女那一欄的下端, 註記著小女兒配偶的姓名, 時間為民國99年5月17日. 在法律上, 小女兒已經為人妻, 一種新的身份. 從此, 我家進入"空巢期"的型態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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