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清峰位居法務部長, 對職掌內應執行簽署的案件, 以個人理念不合為由, 拒絕執行, 她的行為如果是對的話, 那以下;
1. 戍守前線的官兵, 對來犯的敵人, 或執行巡航的F16飛官, 碰到中共的米格機, 可以基於和平理念, 拒絕開火. 或某人因為同樣的理念, 拒絕服兵役.
2. 擔任檢察官及法官, 也可以對窮凶惡極的殺人犯, 基於同樣的理由, 不予判決或起訴.
3. 老百姓因為所得稅的扣繳規定認為不合理, 違反了公平的理念, 也可以拒繳, 或是國稅局局長拒絕執行徵收.
4. 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長, 因為個人理念, 政府不應剝奪人民的居住權, 且有違憲之慮, 不執行已完成正常程序的違章建築拆除工作.
王清峰的作為, 典型的律師性格, 正反兩面都說得好像很有理似的. 法庭上, 兩造的律師, 對相同的事件, 竟然會有不相同的法律見解, 令我們不懂法律者, 覺得是天下奇觀也. 這就是為什麼, 每次阿扁出庭後, 辯護律師出來所講的話, 都讓人臉上有三條趨紋的感覺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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