開車在外, 在停車格內停車, 繳費, 是天經地義的事. 可是, 經常可看到, 尤其是高雄市, 好好停車格不停, 非要停到旁邊的紅黃線, 或公車停靠區域, 或你已經依規定停放在停車格, 就是有那些缺乏公德心的民眾, 在你車子旁併排停車, 讓你繳了停車費, 確又無法動彈的情事. 我想以上的經驗, 絕對許多朋友都有. 也就是說, 守規矩的倒霉, 投機摸魚者得道. 政府的存在, 不就是要維護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嗎?
路邊停車收費員, 他/她的目的, 就是開單子, 至於其他違規事項, 一概不管. 既然你可以行使公權力, 開立繳費單, 本單視同處分書, 不回應處理的話, 會收到最重的罰款(600元), 那也應該可以開立違規停車單告發單, 頂多再補以照相存證的工作. 如果覺得無法負荷的話, 即早走路, 後面排隊要應徵的一大堆. 停車單子一開, 電腦資料不可任意取消. 如此, 我們依規定停車繳費, 才會心安理得.
6月29日我女兒家附近, 一個計次的停車格停車, 過了幾個小時, 上車一看, 車號竟然寫錯了. "法網恢恢"疏而不漏, 總算是讓我等到了. 以前我拿到停車單, 總會仔細核對車號, 這次的錯誤, 也算是"爽"事一件.
跟小女兒講這件事, 各位客官猜小女兒如何回應? 她說:"爸, 你應該到停車場管理中心, 去申請更正." 真服了她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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