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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, 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, 與內人到 Roeselare 逛街, 車子停在火車站旁邊的停車格, 買了兩小時的停車券, 結果晚了十分鐘開車, 竟然被開了20歐元的罰單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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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, 我當天十一點半左右, 就己經在停車格附近的Quick速食店上網, 我想差個十分鐘, 應該沒關係, 誰知道, 比利時政府的公務人員, 一點兒都不講情面, 連十分鐘的彈性時間都不給, 開了一張紅單子, 罰款20元, 我不知要去那裡繳, 只有拜託大女兒代繳了.

其實, 我被罰的是心服口服, 超時, 不管是超過1分鐘, 10分鐘, 或1個小時, 都是違規, 罰款也是應該的, 花錢消災, 花錢買個經驗, 也是值得的. 逾時十分鐘罰20元, 如果是逾時1小時呢? 是否加倍? 如果是, 還好, 如果不是, 那我可以再停下去, 還會被再開一張嗎? 不知道, 也不敢再試.

如何說要融入當地的社會, 記得以前去澎湖玩, 我寫過一篇有關"澎湖人"定義的文章, 至少要在澎湖醫院有就診的紀錄(急診不算), 那到比利時長住, "比利時人"的定義又如何呢? 至少要辦手機門號吧! 其次就是在診所有就診紀錄, 這兩項我都有, 今天, 再加一項, 交通違規逾時停車被開紅單, 怎麼樣! 又往"比利時人"的目的前進了些吧! 如果再繳個所得稅, 就應該可以當個"比利時人"了. 哈哈哈, 自我解潮吧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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