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(2011年7月31日)的大烏龍事件, 生平第一次在警察派出所做筆錄.

承辦警員先請我坐在桌子旁邊, 椅子是那種選舉造勢的塑膠椅, 牆旁邊堆得好高的一堆. 開啟電腦及攝影機, 說明會全程錄影. 然後警員先生在資料庫蒐尋, 我想是蒐尋類似案件的定型稿. 找到後, 叫到桌面, 開始問話, 電腦畫面也開始剪剪, 貼貼, 改改等.

這位警員使用注音輸入法, 動作很慢, 經常出現同音字, 還要回頭再修正, 二頁的A4紙張, 每個字至少20點, 竟然花了我30幾分鐘. 假如是比較複雜的案子的話, 不是要花好幾個小時.

我是退休人員, 別的沒有, 就是時間多. 但也不能浪費在這裡. 問題是所花的時間, 是因為承辦員的動作慢, 讓老百姓的時間浪費, 不是覺得不對勁嗎? 我不知道警方對案件的評估, 有沒有考量這個標準. 一頁的筆錄, 標準的時間是多少? 不合標準的, 是否要再教育, 或者是給予民眾的補償.

其實, 電腦中文輸入, 在現代的年輕人, 根本就不算是什麼, 是一種必備的技術. 幫我做筆錄的警員, 看起來很年輕, 只有27-28歲左右, 沒想到這種必備的技術, 還是不怎麼樣, 應該要好好教育才行.

聽說澎湖警局因為治安太好, 許多警員一年寫不到幾次筆錄, 在常年教育時, 還把寫筆錄列為訓練項目呢!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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